个体工商户税款查账征收方式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发表时间:2019-04-12 (11153) (0)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方式一般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种。查账征收就是个体户对自己的经营情况通过会计核算计算出应纳税款自主申报。定期定额征收就是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一个销售额,正常情况下,个体户根据这个定额来计算各种应缴纳的税费,不过这个数额是遵从从高原则的,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收入额低于定额要按照定额征税,如果高于定额就按实际情况征税。


  一、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区别: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指的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有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因此,这种征收方式比较适用于对企业法人的征税。

  2、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使用户一些没有记账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者经营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1月开始的面向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税,按季申报的可以在每季销售收入不超过30万元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且特别指出,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在这个政策出台后,绝大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都选择按季申报模式。不过作为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户就比较尴尬了!

  三、对定期定额的理解产生歧义:

  在税务局的管理理念中,定期定额一直都是按月进行定额,现在国家出台了优惠政策,对于月销售额不到10万的定期定额个体户,免征增值税,这一点税务局是认同的。但是定期定额的个体户如果想选择按季定额的方式来享受每季30万元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各地的解释口径不一。有的地方认为定期定额就是按月定额,按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分月汇总的要求,如果改为按季,则无法操作。有的地方认为个体户选择按季定额是合理的,而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对定期没有指明必须按月,因此也不违反规定。到底哪一种解释合理呢?

  四、对定期定额的正确理解:

  1、多长时间算是定期?

  我们来看一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从定期定额征收的定义可以看出,对于定期定额的时间范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是按月、按季或按年,只笼统提了一句“一定经营时期”,因此从定义角度出发,个体户选择按季定期定额不违反规定。

  2、按月定额有何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对个体户定期没有详细规定,为什么一直都是按月进行定期定额的呢?依据何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所以现行的按月进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依据是按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来确定为按月的。另外,会计核算也是以月为一个会计区间,因此,注册登记的经营实体在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上一般都是按月作为纳税期限的。

  3、能否选择按季定期定额呢?

  同样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也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增值税条例规定的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这几个纳税期限中,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有决定权的。因此,税务机关同意个体户按季定期定额不违反增值税条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按照以上规定,在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个体户面广量大,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确实太困难了,因此,从减税降费的高度,从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简并征期应该是一条正确的措施。即使是按月定期定额,税务机关也有权力将个体户的征期进行合并,既方便个体户,也方便自己。

  温馨提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已经开始慢慢的被查账征收方式取代,2018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就宣布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 1月 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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