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没注册分公司却擅自开设经营场所经营会怎么样
发表时间:2019-02-02 (1479) (0)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即“冒用名义”情形;二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以其他名义,如经营部、分厂等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这一情形,就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冒用名义”的要求了。下面和杭州立华星财务小编来看看相关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以及会面临什么惩罚。


  首先我们来看看相关的一些规定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即“冒用名义”情形;二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以其他名义,如经营部、分厂等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这一情形,就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冒用名义”的要求了。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定性处罚

  基于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及《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冒用名义”的要求,按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法规予以定性处罚,即:

  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为禁则,《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为罚则,予以处罚。


  二是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因其不存在“冒用名义”的要件,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一)、(二)、(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禁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为罚则作出处罚。


  所以各位老板注意了,想要在异地经营,设立办工场所,那就必须要注册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有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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