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需要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普通有限公司一样,都是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的方式,二是募集设立的方式,两种方法都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一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多为募集设立的方式,因为相对于发起设立的方式而言,募集设立则筹资渠道广泛,但是相对的也比较麻烦。今天杭州立华星财务小编就来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希望大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一)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二)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募集,以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募集设立的公司。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比较,发起设立筹资渠道较窄,仅限于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但是设立程序比较简便;而募集设立则筹资渠道广泛,适宜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但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的资格无特别限制,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自然人均可。
(三)资本要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为要件:1、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组织要件:1、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2、有公司住所。
(六)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内容分享,了解更多关于杭州注册公司知识,敬请关注杭州立华星财务。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一)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二)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募集,以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募集设立的公司。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比较,发起设立筹资渠道较窄,仅限于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但是设立程序比较简便;而募集设立则筹资渠道广泛,适宜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但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的资格无特别限制,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自然人均可。
(三)资本要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为要件:1、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组织要件:1、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2、有公司住所。
(六)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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