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注册公司之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发表时间:2018-11-21 (1130) (0)
  一个人在杭州注册公司,可以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公司法当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这些规定你都了解吗?下面和杭州立华星财务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些特别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吧。


  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同样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也需要满足设立条件才能够设立。在这些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当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怎么看待六十三条规定呢?很多人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常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作为公司正常的资金往来,不能区分开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两者混同,导致在发生债务问题的时候,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个人资产需要承担债务无限责任。

  举列子:张先生注册了一家100万注册资金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了200万的债务,正常来讲只需要承担100万的债务就可以。但是张先生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所以就需要承担200万的债务。

  解决办法: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时候,不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作为公司的正常资金往来,一定要开始公司基本账户,把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做好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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