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了解了吗
发表时间:2018-11-30 (2788) (0)
  之前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标准是需要按照行业的标准来认定,不同的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今年的5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就已经发生了改变,不再按照行业的区分,同一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以下为标准判定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下面和杭州立华星财务小编来看看相关的政策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并且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5月1号之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之下,可自行选择是否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重要前提,年应增增值税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元才能申请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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