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原文政策内容
发表时间:2018-11-27 (1522) (0)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申报程序和使用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杭政办函〔2017〕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杭州市本级和区、县(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在杭州市创业的大学生。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和扶优资助。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及选拔列入“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对象的创业大学生,有关资助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大学生创业经营场地的资助,由各区、县(市)根据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资助类别

  (一)项目无偿资助

  1、资助对象及条件

  项目无偿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申请资助企业注册满3个月以上。

  (2)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申请创业资助资金的,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并且是在杭州市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4)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5)申请企业和大学生创业者(含法定代表人及大学生股东)未获得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留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孵化器或科技初创企业培育等市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

  2、申请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向纳税地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后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

  (3)评审。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等部门一般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上季度受理的项目。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以下简称“四区三县(市)”的申报项目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在当地集中组织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创业团队及其投入、创新能力与科技含量、商业模式与市场前景、可行性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分。对60分以上的项目分为六个等级进行资助: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4)公示。对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在杭州市或四区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四区三县(市)由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6)拨付。主城区范围内(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创业项目无偿资助金额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四区三县(市)创业项目无偿资助金额由当地财政承担,并由市财政再按当地财政项目无偿资助额50%的标准给予追加资助。区、县(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本级资助资金后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资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各受助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市本级资助资金。

  3、申报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

  (2)杭州市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项目情况表(附件2);

  (3)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

  4、其他

  (1)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市急需引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和专家评审后,最高给予5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申请“一事一议”资助的创业项目,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统一组织评审认定,申请流程和申报材料参照上述条款。

  (2)获资助大学生创业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若资助资金涉及不同城区的,按其变更后的纳税地落实资助资金。

  (二)扶优资助

  1、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税收100万(含)以上或带动就业100人(含)以上(以企业年均参保人数为准);

  (2)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3)申请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享受过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未享受过大学生创业项目扶优资助。

  2、资助金额

  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3、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于每年6月25日之前向企业纳税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2)审核。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受理并会同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在每年8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审定。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4)公示。对拟资助企业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6)拨付。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全额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由区、县(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受助企业。

  4、申报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申请表(附件3);

  (2)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学历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资助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资助资金应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受助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资助绩效评估工作。

  2、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被举报投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资助项目,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已经拨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资助对象须诚实创业,遵纪守法,如实申报,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将在3年内取消申报资助资格,按规定纳入“杭州信用”管理系统黑名单,并按照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创业资金属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创业有关政策。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外籍大学生和港澳台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四)本办法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651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503号)同时废止。2016年及2017年资助项目仍按原文件拨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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